Posted by: gloseep on: 2009/11/02
去年唸LLB,學到刑事法,了解襲擊 (assault)的犯罪行為: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身體接觸; 不一定要很暴力,輕微的觸碰(例如拍膊頭)也算,除非是日常生活難以避免而一般人覺得合理的(例如迫地鐵); 不一定要肌膚觸碰肌膚,可以透過衣物或別的媒體(例如酸性溶液)襲擊受害人; 如果帶有猥褻或性的意圖,便構成猥褻侵犯(indecent assault),亦即坊間所謂的非禮。 剛過去的萬聖節,在蘭桂坊,就有這種被襲撃、侵犯的感覺,媒體是偷偷摸摸的攝影鏡頭。